朗读
各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16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20万提高到25万元。
2、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即: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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