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批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2〕18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创业场租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我县辖区内,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户籍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者):
1.在各种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场地,且签订场租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2年1月1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按年租金1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对创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三、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创业场租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分别为7月1 -10日和12月1 -10日),经审核后拨付。创业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象山县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经当地工商部门进行首次创业确认,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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