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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象科〔2021〕10号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市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快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整合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以及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首次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

  (一)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象山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

  5.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且上年度研发项目需3项以上;

  6.企业申请入库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入库程序

  1.入库申报。县科技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进行集中受理。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报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员清单);

  (4)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总收入明细表、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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