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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BXSD05-2018-0003

各有关单位:

为更加有效地加快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现将《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2018 年7月20日

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精神,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打造创业天堂、创新高地,根据我县《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创客、创业团队、创客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县级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象山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3.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专业化众创空间500平米)及以上的固定场所,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互联网等相关服务。

4.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咨询专家等创业导师队伍,每年举办一定次数的创业沙龙,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服务。

5.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10家及以上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及以上)签订了服务协议。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的创客组织或众创服务机构须向县科技局提交《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科技局统一受理。

2.认定工作由县科技局按程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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