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作用,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和创业者(包括创客或创业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县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发放及兑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在我县注册未满五年的初创企业、建有县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以及入驻经县科技局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业者(创客或创业团队)。
第六条 企业和创业者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科技服务后,可用科技创新券根据自付款金额按比例配套抵用实际服务费用;其中企业抵用金额不得超过自付款金额的30%,创业者抵用金额不得超过自付款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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