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含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贷款的贴息和保费、专利评估费等补助,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贴补对象
(一)经县科技局确认,获得与科技局合作的金融机构(以下称科技银行)科技贷款的,且有知识产权质押或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科技银行。
第四条 贴补方式和标准
(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补助。属科技金融风险池贷款的,按《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甬科高〔2014〕70号)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申请和核发,其他企业向县科技局申请,补助标准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2.0%,质押贷款额高于县科技局确认的科技贷款额,则按确认的贷款额计算补助金额。
(二)保证保险费补助。按年均科技贷款额的3%补助给企业,企业实际支付额低于3%的按实际支付额补助。
(三)科技银行的贴息补助。对于按不高于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且经县科技局确认的部分,按申请期日均贷款余额为计算依据,县科技局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25%的标准(具体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贴息补助。
第五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资金补助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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