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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15年7月6日

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程序之一。凡经县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县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及书面结题方式组织进行。

  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察看现场、质询等程序,同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结题(验收),采取填报项目结题表报告完成情况并由相关管理部门适当审核的方式,不再另外形成验收意见。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验收或结题。

  第七条 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强度较小的科研项目(简称一般科研项目,下同)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结题验收。

  第八条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受市委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除重大重点项目外,一般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可委托归口管理部门或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结题)。

  第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科技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与管理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及管理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与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与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取得绩效、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评价。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查阅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会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依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专家咨询费,参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9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项目验收,需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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