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推进转型发展的决定》,现印发《象山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4年4月21日
象山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参照《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可获得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2万元,非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1.2万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0.3万元,非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资助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件资助0.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三)每家企业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15万元。
(四)专利资助额度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及年度可用科技经费,经局长办公会议商定后可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在县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国外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申报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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