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消减,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订了《象山县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8日
象山县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2015]175号)和《关于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15]178号)文件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我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设立象山县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象山县非禁燃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的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淘汰或改造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以及其它清洁能源的可以享受本资金补助,其它符合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改造条件的折算成相应的蒸吨数进行补助核算,折算标准参照市标准。
第三条 补助条件
经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批备案具有合法手续10蒸吨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并且列入省五炉数据库淘汰改造名单。
第四条 补助标准。对完成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或改造并验收通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根椐淘汰、改造前的锅炉容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一)对淘汰改造期间(2015年-2017年)正常使用的燃煤锅炉或者2014年6月30日及以后办理停用手续的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后按每1万/0.1蒸吨的标准进行计算,小于0.1蒸吨的按0.1蒸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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