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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5年6月26日

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县委《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文件精神,特设立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机器换人”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器换人”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新办企业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引导,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讲求效益的原则。

  项目确定原则上采用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机器换人”项目;

  (三)重点先进设备补助项目;

  (四)普通技术改造项目;

  (五)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

  (二)纳税信用、资金信用、会计信用良好;

  (三)项目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四)项目在本县区域内实施,建设期不超过二年;

  (五)项目或设备不在《2015年度象山县技术改造负面清单》(附件2)范围内。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要求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销售占比70%以上,或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重点支持:

  1、新装备产业:海工与石化装备、新能源装备、高端基础件、高效节能设备、通用航天装备;

  2、新材料产业:海洋新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高分子及化工新材料、新型功能材料;

  3、海洋生物(生命健康)产业:海洋生物医药和制品、生命健康医疗设备。

  “机器换人”项目要求一年内“机器换人”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项目不在此列),减员增效作用明显,重点支持:

  1、针织服装:吊挂系统、智能集成自动裁床、全自动印花机;

  2、汽模行业:机器人、机械手、集中供料系统、自动化装配生产线等;

  3、食品加工:去皮去核等自动化加工设备、全自动切片去皮剔骨等设备;

  4、电子信息:自动化装配生产线、多工位合成设备;

  5、经认定的自动化生产线和自动化设备:企业自购设备,通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再设计和改造;或企业自行研发的多工位(非标)自动化生产设备且财务上能准确反映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部分;

  6、其他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智能化加工中心、自动焊接、自动喷涂、自动化生产流水线、高速高效关键生产设备等示范引领项目。

  重点先进设备补助范围:列入《2015年度象山县工业企业重点扶持设备清单》(附件1)的设备。

  普通技改项目要求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6%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机器换人”项目中的“机器换人”设备技术按8%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他设备达到补助要求按4%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购置《2015年度象山县工业企业重点扶持设备清单》里的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一次性补助,单台套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4%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行业中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创意设计中心,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检测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购置象山本地企业生产的装备,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

  第八条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级财政扶持,同一项目市县二级财政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2%。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验收、拨付

  第九条 申报、评审

  (一)企业需提供的项目申请资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立项申请表;

  3、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清单。

  (二)企业需提供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3、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竣工项目投资明细表。

  (三)项目申报企业就项目申报应向当地镇乡(街道)工贸办(科)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盖章后,上报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器换人”等项目进行评审,经会审后分批下达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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