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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县节能工作的开展。根据县委、县府有关文件精神,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5年6月18日

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设立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全县以工业为主、其它产业为辅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项目;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七)能源监察、能源审计、能源利用效率评估、节能评估审查、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创建、绿色照明产品推广、表彰奖励、培训交流、考察学习等节能专项工作;

  (八)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 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项目

  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经评审,分档次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项目

  对列入年度节能项目计划,在项目建设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投资额达到70%以上(申报投资额不得超过计划投资额的120%),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技术设备投资额10%补助,节能产品应用项目按技术设备投资额8%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12%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节能改造项目要求技术设备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节能产品应用项目要求技术设备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且节能效果达到20%以上。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县内企业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县内)补助150元/吨标准煤,项目实施企业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要求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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