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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社会(农村)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象山县社会(农村)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4年5月16日

象山县社会(农村)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信息技术的推广和转化,提高信息化竞争力,提升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县委《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等文件要求,特设立社会(农村)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2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市县级信息应用(示范)单位补助、电子商务示范户奖励、免费wifi项目建设补助、农村信息化设备更新维护、信息化薄弱村镇补助、智慧城市建设业务培训和先进宣传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扶持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经信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范围内注册,具备较好管理水平和健全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的除工业企业外的各类法人企业和组织;

  (二)纳税、资金、会计信用良好;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五)项目在本县实施且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

  (二)电子商务项目;

  (三)提供免费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社会(农村)信息化业务培训、奖励;

  (五)农村信息化设备更新、维护。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投资在10万元以上且项目完成达85%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其实际财务投入数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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