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工贸办(科)、石浦经信局:
依据《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软件〔2012〕201号)文件精神,重新修改制定了《象山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象山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象信办〔20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3年9月22日
象山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软件〔2012〕201号)文件精神,设立象山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了规范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3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对软件产业的引导,推动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软件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象山县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重点支持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游戏及动漫产品的设计、开发、制作;电子商务、网络信息、软件产业服务、信息技术推广、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等。
第四条 软件资金支持原则
( l )产业集聚原则。按照“一园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在优先支持园内企业的同时积极支持点上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县软件产业园的集聚、创新、辐射和引领功能。
( 2 )企业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创业创新、素质提升,做大做强。
( 3 )创新支撑原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推动软件企业成为我县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 4 )绩效优先原则。以绩效目标作为软件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重要评定标准,确保软件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建立软件产业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对入驻软件产业园企业缴纳税收(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县财政全额拨入软件产业孵化器扶持资金专户,用于扶持软件园和入驻企业的发展;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首次达到20 万、50 万、100 万,分别按以上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 %、50 %、60 %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新入驻软件产业园,已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连续三年;对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入驻企业,第一年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第二、第三年房租费补助根据其当年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确定,每平方年销售收入达到2 万元、4万元的,分别补助房租费的50 %和100 % ,每平方年销售收入低于2万元的,补助房租费的30 % ;对已入驻新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可再享受房租费全额的70%补助两年。(非经营性房租不在补助范围)
第七条 为入驻企业提供三年免费的网络接入服务和优惠的IDC服务,单个企业年度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软件研发成果产业化的,自立项之年起两年内,软件产业化项目最高按产品销售额的2%奖励,每个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10 万元。应用嵌入式软件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品的项目,两年内最高按该产品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强化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我县,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 1 )对未入驻但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园区对应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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