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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县工业经济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2013年度全县工业经济工作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5月29日

 

2013年度全县工业经济工作评价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县工业大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业创业创新,加快工业经济转型跨越,确保我县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关于加快转型提升做实做强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县委〔2013〕5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评价办法。

  一、主要目标

  2013年力争实现全社会工业产值780亿元,同比增长10%;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480亿元,同比增长13%;力争新上市企业1家,新增规上企业40家,亿元企业5家,组建工业集团2家;完成工业投资45亿元,其中设备投入占总投入的30%以上;全县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5%,完成8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二、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对全县18个镇乡(街道)分A、B、C三类进行评价,其中A类单位5个(丹东、丹西、爵溪、石浦、西周),B类单位8个(鹤浦、贤庠、墙头、泗洲头、大徐、新桥、东陈、茅洋),C类单位5个(定塘、涂茨、晓塘、黄避岙、高塘岛)。每一类以最高分为满分,其他单位得分按比例折合。

  (二)评价指标及基础分值

  全部工业企业实现产值2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值10分,利润10分,新产品产值率5分,工业增加值5分;计税销售收入10分;实缴税金(包括附加及基金)25分;工业投资25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0分,等价值能耗总量3分;企业梯队培育10分;净增规模以上企业5分。指标数以县经信局象经信〔2013〕43号文件为准。

  三、计分办法

  1、以全部工业企业产值评价指标为基数分,完成评价指标得基本分;未完成评价指标,每减评价指标1%,扣0.1分。

  2、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评价指标为基数分,每超

  评价指标1%,加0.2分;绝对值每超评价指标1000万元,

  加0.1分;每减评价指标1%,扣0.2分。

  3、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评价指标为基数分,每超评价指标1%,加0.4分;绝对值每超评价指标100万元,加0.4分;每减评价指标1%,扣0.4分。

  4、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评价指标为基数分,每超评价指标5%,加0.2分;每减评价指标5%,扣0.2分。

  5、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评价指标为基数分,每超评价指标5%,加0.2分;每减评价指标5%,扣0.2分。

  6、以计税销售收入评价指标为基数分,每超评价指标1%,加0.2分;绝对值每超评价指标1000万元,加0.2分;每减评价指标1%,扣0.2分。

  7、以实缴税金(包括附加及基金) 评价指标为基数分,每超评价指标1%,加0.3分;绝对值每超评价指标100万元,加0.3分;每减评价指标1%,扣0.3分。

  8、工业投资评价办法(附后)。

  9、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评价指标为基数分,每减评价指标1%,加0.2分,每加评价指标1%,扣0.2分;以规上工业企业等价值能耗总量评价指标为基数分,每减评价指标1%,加0.2分,每加评价指标1%,扣0.2分。

  10、企业梯队培育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11、以净增规模企业评价指标为基数分,每超评价指标5%,加0.2分;绝对值每超评价指标1家,加0.5分;每减评价指标5%,扣0.5分。

  以上每单项加分最高不超过该指标基数分值的1倍,每项最低得分为0分。

  12、下列指标作为附加分:

  (1)开发国家级新产品、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省(部)级新产品及省(部)级以上首台套设备的每项加2分;市级优秀新产品及通过市级以上鉴定的工业新产品每项加2分,其他每项加0.5分。同一产品以获得最高级别计分,不得重复计算。

  (2)新获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每只加5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级别计分,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实施,对第一起草的标准加5分,参与标准加3分。

  (3)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每家分别加5分、2分、1分,新获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加3分。

  (4)净增年计税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每家加1分;净增5亿元以上企业每家加2分,净增10亿元以上企业每家加3分。

  (5)企业实现上市每家加10分。

  (6)新组建企业集团每家加3分。

  (7)建设镇乡工业集聚点,获得市级部门认定的,加8分,县级加5分;新列入和当年考核通过的市高成长企业,每家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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