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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建设用砂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建设用砂生产销售备案和商混生产企业,局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建设用砂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9日

象山县建设用砂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砂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稳定市场秩序,健全行业诚信规则,根据《宁波市建设用砂质量管理规定》(甬建发〔2011〕237号)和《关于实施建设用砂合同备案的通知》(甬建发〔2012〕7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使用管理办法。

  一、建设用砂生产销售企业备案登记制度

  我县生产销售建设用砂的生产经营企业须经过备案,备案企业不得销售海砂及其制品;未取得建设用砂生产销售资格备案企业,一律不得向建筑市场销售建设用砂。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建设用砂生产销售企业重新进行备案登记(年检)。

  二、建设用砂购销合同备案制

  建设用砂生产销售备案企业在向用砂单位供砂时,双方必须签订建设用砂购销合同,并于5日内到县地材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备案。未签订建设用砂购销合同或未送主管部门备案的,将视作违规销售建设用砂处理。

  三、建设用砂检测制度

  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严格进(出)场(厂)查验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场(厂)。天然砂以每600吨为一个批次、超过2000吨的按1000吨一个批次进行检测,并按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填写《天然砂检测原始记录》;机制砂每日按生产量检测,超过600吨的按600吨为一个批次进行检测,并按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填写《机制砂检测原始记录》。

  对不按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的,所属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建设用砂;化验员试验操作不熟练的,暂停该化验员上岗资格。经抽查发现,一年内连续二次抽检不合格的,予以暂收《合格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则取消建设用砂生产销售备案资格,没收《合格证》,一年内不得参加申请备案资格。

  四、建设用砂质量合格证管理制度

  天然砂或机制砂经检测符合建设用砂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销售时应当开具《宁波市天然砂质量合格证》或《宁波市机制砂质量合格证》。每张合格证限开600吨,建筑工地做到随车同行,混凝土企业按每日实际供货量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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