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开发企业、测绘设计院、设计和施工单位:
现将《象山县住宅区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6月8日
象山县住宅区绿化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区绿化规划设计,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经研究决定,我县住宅区绿化的建设、设计、管理单位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总则
住宅区绿化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应严格遵守《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绿化方案设计
住宅区绿化设计应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管[2000]10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绿化设计方案审批
住宅区开发企业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绿化景观扩初设计方案上报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审批,并同步提供:
1.绿地面积计算书(含光盘);
2.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面积汇总表;
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计算书。
四、绿化工程施工
住宅区绿化工程施工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1999)、《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DB33/T1009-2001)及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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