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53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办法[2012]193号)等有关规定,更好地关心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体恤民情,关注民生,特制订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实施办法。
一、全县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或业委会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中的最低收入家庭,缴纳物业服务费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全额补助物业服务费。
二、补助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并且户籍和实际居住在象山县的最低收入家庭。
三、补助费用:物业服务费包含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日常维修费。
四、补助标准:当年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金额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若最低收入家庭拥有多套住房的,只能申请其中一套最小建筑面积住房的物业服务费补助。住房套数和最小建筑面积由县房管处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五、补助时限:《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证》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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