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在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住建厅、市住建委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13年象山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6月4日
2013年象山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住建厅、市住建委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2013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2013年全县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实现全覆盖;安全隐患整改率力争达到10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起数明显下降、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零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住建局石华云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项跃波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建工科、法制科、安监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站。
三、整治范围
全县使用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产权(租赁)、安装拆卸、检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规章标准规范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筑集中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起重吊装作业规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及现场执行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以及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教育培训情况;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基础、连接部件、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和安全使用情况;
7、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8、建筑起重机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情况和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9、对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相关事故信息要素(制造、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单位)通报情况。
五、时间安排
全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3年5月25日之前)
安监站要全面了解并掌握本县建筑起重机械的装置、类型、安全使用状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及设备备案登记等情况,认真分析当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汇总我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提出对策,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对照检查阶段(5月26日至9月15日)
1、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制度。建工科、安监站要结合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为,督促(产权)租赁单位严格履行备案工作程序和手续。要加强对(产权)租赁单位对所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兑现合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考核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引导使用单位选用信用好、管理强的租赁企业。要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准入,对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等五类建筑起重机械,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并通知产权(租赁)单位,严禁出租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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