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涉海工程海洋中介机构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相关单位、局属各科室:
为了规范管理海洋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象政办发〔2014〕134号)和《象山县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象山县涉海工程海洋中介机构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1月26日
象山县涉海工程海洋中介机构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中介市场秩序,优化海洋中介服务水平,加强对海洋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象政办发〔2014〕134号)及《象山县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并经我局资质审查已进行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
第三条 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在我县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到我局进行备案登记,并要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成立中介机构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核原则、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海洋中介机构考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对中介机构考核评定工作,促进海洋中介服务机构重视诚信服务、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第六条 我局通过审批反馈、专家评审打分及服务对象意见征集等方式,对海洋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海洋中介机构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执业资质、报告编制质量、执业道德、服务效率、依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海洋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论分A、B、C、D四等级,90分以上(不含90分)为A(优秀)、80分以上(不含80分)为B(良好)、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C(合格)、70分以下为D(不合格)。考核评定针对单一项目,一个单位在同一时间开展多个项目服务的,应按不同项目进行分别评定,评定程序及结论互为独立。
(一)、执业规范考评(15分)
1、资质符合行业规范,分值5分。
出现资质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扣5分,扣完为止。
2、执行海洋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分值5分。
每出现一次不符合行为的扣1分,扣完为止。
3、执业人员资质证书符合行业规范,分值5分。
如执业人员无资质证书的扣5分。
(二)、报告编制质量考评(40分)
1、报告编制依据充分,分值2分。
编制依据不准确、不全面的视情节扣分,扣完为止。
2、项目基本情况描述清楚、完整、准确,分值2分。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不全面的视情节扣分,扣完为止。
3、论证评价重点明确,工作等级判定正确,分值4分。视情节扣分,扣完为止。
4、海域自然社会概况、海域资源、生态、环境概况分析清晰、准确,分值5分。
视情节扣分,扣完为止
5、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全面、合理,分值5分。
6、利益相关者界定和协调分析全面、准确,公众调查环节到位,分值5分。
7、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科学、充分,分值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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