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涉渔“三无”船舶取缔规定》和《象山县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补助程序》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制定了《象山县涉渔“三无”船舶取缔规定》和《象山县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补助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象山县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计划暨
“一打三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象山县涉渔“三无”船舶取缔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修复振兴浙江渔场计划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取缔行为,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由镇乡(街道)确定本辖区内的涉渔“三无”船舶集中拆解地点,并报县“一打三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拆解地点要求交通便利,有足够空间,便于吊车、挖掘机进出。
二、由镇乡(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涉渔“三无”船舶登记、上交,拆解工作。
三、涉渔“三无”船舶集中到拆解点后,由镇乡(街道)审核,将符合拆解补助条件的渔船汇总造册,上报至县“一打三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处置时要求涉渔“三无”船舶摆放整齐,由镇乡(街道)通知处置办进行船舶勘验,经处置办确认后统一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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