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做好“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渔)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3〕53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进程做好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4〕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治理进程,保证治理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治理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船证不符”捕捞渔船的认定
经勘验确认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为“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原已整治完毕的“船证不符”捕捞渔船,且船只未发生变化的,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
二、“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处置原则
(一)经勘验属于套用原证书制造或购置的:
1.实船船长24米以上的,每艘船处7~15万元罚款,具体根据原船型宽变化的情况,实船型宽超过证载型宽30厘米以下(包括30厘米)的罚款7万元,超过3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30厘米(不到30厘米的按30厘米计)增加罚款1万元。拆解原船,原船确已难以找回的,拆解与原船相近的替代渔船。
2.实船船长12米及以上至24米以下的,每艘船处3万元罚款。拆解原船,原船确已难以找回的,拆解与原船相近的替代渔船。
3.实船船长12米以下的,每艘船处0.4万元罚款。
(二)经勘验属于变更主尺度的:
1.实船船长24米以上的,每艘船处1万元罚款。
2.实船船长12米及以上至24米以下的,每艘船处0.5万元罚款。
3.实船船长12米以下的,每艘船处0.2万元罚款。
(三)经勘验属于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的:
1.罚款:每艘船处0.2~2万元罚款,具体根据原船主机功率变化的情况,实船主机功率超过证载主机功率50KW以下(包括50KW)的罚款0.2万元,超过50KW以上的,每增加50KW(不到50KW的按50KW计)增加罚款0.2万元。
2.处置方式:
(1)更换主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更换成相匹配的主机。
(2)多休减捕,实船主机功率超过证书功率100%及以上的每年多休3个月,超过50%及以上但不到100%的每年多休2个月,超过不到50%的每年多休1个月。同时,签署在非休渔期限内“多休减捕”承诺书。
(3)补齐功率指标,按照实船主机型号,拆解同作业类型的捕捞渔船,取得船网工具指标,重新审批。
(四)其他特殊情况处置
1.原先未发现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行为、已张贴2013年渔船身份识别标签、现经确认属于“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按原试点处置办法,按规定罚款后拆解二艘型宽3.5米以上的捕捞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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