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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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站:
为规范我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促进海洋与渔业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进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结合我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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