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渔业船舶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行为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农(渔)业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渔业船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行为,全面提高渔业船舶质量,防止劣质船舶进入我县,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海洋渔业船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海洋渔业船舶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和突破控制指标。
二、申请建造和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更新改造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必须足额,且必须由本地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提供。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应当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提供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2、同一申请人申报新建和更新改造渔业船舶最多不得超过两艘;
3、必须提供齐全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且本地船员占80%以上;
4、签订不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保证内容的承诺书。
三、申请购置渔业船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关于要求购置渔业船舶的申请书;
2、所购置渔业船舶的船龄不得超过十年;
3、必须提供由象山渔船检验站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评定书。购置的渔业船舶必须向当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报公正检验,经验船师现场勘查,确认船舶适航、船证及作业类型相符后,由船检部门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评定书。
4、必须提供齐全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且本地船员占80%以上。
5、配齐AIS避碰设备及北斗卫星终端设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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