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下城区街道基本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
第三条 党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工委会议。党工委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事项,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议事决策必须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和一切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讨论决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第七条 讨论研究党工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贯彻执行等事项;讨论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研究制定年度党建工作意见、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逐个审议。审批下级组织的建立和撤销。
第九条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条 研究全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党管重大事项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讨论研究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讨论通过党工委委员代表党工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及以党工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讨论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如抗灾、救灾等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四条 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各委员在征得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提出,然后召开书记办公会或由书记、副书记进行沟通、商量后,确定为本次党工委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 对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工委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比较重要未经充分准备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而未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均不列入党工委会议议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召开党工委会议,一般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通知或送发到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