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购买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政府购买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政府购买律师进社区(村)
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政府购买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行为,促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一体化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0〕25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活动实际情况,特制定《杭州市政府购买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
一、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项目采购适用范围
1.为社区(村)各组织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
2.帮助困难居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3.协助社区(村)开展法制宣传,根据社区(村)实际需求,定期帮助社区(村)更新法制宣传栏,定期在社区(村)举办法制讲座等活动;
4.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事佬”协会开展调解工作,定期参与调解,定期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和事佬”进行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5.协助起草或审核社区(村)的规章制度、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社区(村)重大项目的谈判,就社区(村)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提高社区(村)依法治理水平;
6.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7.其他服务项目。
二、政府购买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纳入集中采购预算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
1.编制项目预算
根据杭州市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市律师协会在充分做好项目论证的基础上,向市司法局上报项目建议书,市司法局初步审核后向财政部门上报建议计划。经市财政预算审核程序确定后,下达相关资金计划并进行项目实施。
2.确定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办法》(试行)(浙财采字〔2007〕8号)规定,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项目,由市司法局提出采购方式,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同意后,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实施。
3.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备案
市律师协会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和采购项目需求等,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加盖公章,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市采购办备案。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方式、编制和提交采购文件相应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4.发布信息公告
市律师协会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可以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站、浙江日报、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杭州财税网站发布采购信息。
5.签订采购合同
市律师协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律师进社区(村)活动,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律师协会根据辖区对应、统一推荐、双向选择、适当调剂的原则,统一调度安排律师事务所与社区(村)结对。结对的律师事务所与社区(村)签订统一的服务协议书。
6.负责实施、考核
各律师事务所指派1名律师进驻结对社区(村)开展工作,律师名单经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市)联络处报市律师协会备案审查。律师到社区(村)值班,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律师进社区”工作管理办法》(杭律指办〔2011〕7号)等文件规定,为社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市律师协会应组织人员对律师提供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7.支付采购资金
购买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市司法局统一支付给市律师协会,每半年支付一次。市律师协会按照合同约定,律师值班情况和社区(村)证明,每半年与律师事务所结算一次费用。
8.采购资料存档
市律师协会应定期做好“律师进社区(村)”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资料包括:1.采购活动记录;2.采购信息公告;3.采购预算(计划)批复;4.采购文件;5.采购合同;6.书面验收报告;7.其他相关资料。
市律师协会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保存期限为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三、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
1.市司法局应加强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各区司法局和司法所要积极指导、支持和协助律师进社区(村)采购项目,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积极参加律师进社区(村)活动,认真、主动地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区(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各社区(村)要定期将驻点律师工作情况和结对律师事务所服务情况反馈给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组织人员对各社区(村)驻点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走访抽查,每半年根据驻点律师的工作日志和社区(村)反馈、平时抽查情况,对结对律师事务所和驻点律师进行考核评价,每年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更换。
4.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律师进社区(村)法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