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依法治局领导小组的制度建设,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局依法治理工作,结合领导小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依法治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在局党组领导下,协助局党组开展全局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局的实际,领导、管理、协调全局依法治局,普法教育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为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
第六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参加。
第七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时,全体成员必须出席。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请假。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主要议事事项:
1、听取办公室主任对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
2、定期分析研究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决议或决策;
3、研究部署依法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长远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时,应当形成决议或决定,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会议纪录、决议、决定和会议纪要应立卷存档,由依法治局普法办公室统一管理、保存。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和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查办。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结果的,领导小组将追究其责任并限期办理、落实。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在任职期间,对依法治局工作应当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对本局依法治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附则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特殊原因,不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成员职务自行解除,不再例行免职手续,新成员任命前,暂由科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日常工作联系,设立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