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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控措施,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我市艾滋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部分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防控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社会歧视仍然存在等,导致我市艾滋病防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二)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国发〔2010〕48号、国办发〔2012〕4号等文件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五扩大、六加强”等措施,推进第三轮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确保全市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到2018年全面实现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完成艾滋病防治规划各项任务,有效控制我市艾滋病疫情。
二、坚持预防为主,落实艾滋病防治综合干预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要将艾滋病防治内容纳入培训范围。加强对妇女、青年学生、流动人群、老年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的要求,普及健康知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程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提高检测可及性。市级定点医院要开展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确证和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成立HIV抗体筛查中心实验室,逐步开展CD4细胞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成立HIV抗体确证实验室。全市85%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艾滋病检测点,80%的检测点要开展快检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加大性病门诊就诊者的HIV和梅毒抗体主动检测力度,并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
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风险。
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高危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保证药品供应,提高治疗质量。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本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成立抗病毒治疗专家组,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切实发挥定点医院在对感染者和病人随访诊疗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六)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卫生计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三、实施救治关怀,维护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
发改、卫生计生、人力社保、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工作,将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生的相关疾病治疗费用纳入规定病种管理,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避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因病致贫。
(二)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出台相关救助政策,开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申请低保的“绿色通道”,体现人文关怀。人力社保等部门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支持有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并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防治艾滋病性病工作协调小组,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艾滋病防治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推动防治工作开展。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实施分类指导,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积极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
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兼职、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疾控机构、定点医院和基层单位艾滋病防治人员匮乏的实际问题。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国家、省有关特殊岗位津补贴制度和职业暴露预防相关保障政策,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等重大传染病专项经费。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及时足额拨付。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绩效评估,借鉴国际合作项目先进管理经验,强化项目经费投入和管理,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强化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推进社会组织注册合法化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民函〔2013〕158号)精神,参照城乡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模式,解决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问题。要将健康教育、高危人群干预、HIV动员检测等辅助性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引导培育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促进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2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关于杭州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4〕11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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