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级各单位,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改进服务、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区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浙财采监〔201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和基础。区级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时,应当对照《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将单位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下一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单独列出,编全、编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减少年中的追加、调整,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2.简化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或调整审批程序。预算单位用预算资金追加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区财政局按规定在审核批复项目预算的同时,同步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避免单位重复报批。
3.建立政府采购预确认制度。对财政预算基本明确但尚未批复的紧急项目,或财政预算需分年度安排但不易按年分拆采购的整体项目,或列入下年度财政经常性专项预算但必须跨年提前采购的日常项目,经采购单位书面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查同意后,预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采购单位可据此开展采购活动。对属于不定采购数量和金额的资格入围或协议供货项目,由采购单位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查通过并预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据此开展采购活动,并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和文件备案。
4.适当缩短特定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时间。除公开招标外,对非因采购单位主观原因引起的紧急采购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公告时间(或等标期)到5个工作日。
对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经过采购预告,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且经专家论证其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在下一次公开招标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将公告等标期缩短到10日,但同时应在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中明确“该项目已按规定于 年 月 日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因招标失败而致项目时间较紧,要求本次招标的等标时间缩短到10日,如供应商对此有异议的,请于投标截止前3日向招标方提出,可以依法延长到规定时间,否则招标方将按规定开标,之后供应商对此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的类似文字表述。
5.免除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公示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3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采购单位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省市区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或已经市级以上实施统一政府采购并由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实行定向采购的项目;或因采购失败而要求将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的,如专家已经出具了“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意见的,区财政局在审批前可不再进行单一来源网上公示程序,直接予以审批。
6.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审批限时办结制。对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审核、采购文件备案审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变更审批等事项,如采购单位申报材料齐全或手续完备的,一般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以上承诺或要求的时间,如在审批或采购前需专家论证、公示或采购单位确认的,应予扣除论证、公示和确认时间。
7.加强协议供货商品的价格竞争。在兼顾效率的同时,如协议供货商的报价高于市场价的,采购单位可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确保相同商品成交价低于协议价格。
8.加快实现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数据的一体化。重点做好政府采购内网系统中的采购预算执行数据,与财政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政府采购外网系统之间的相关数据的安全、准确和畅通交互。
9.从预算源头上准确控制采购价格。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商品服务的预算定额标准,或利用现有政府采购商品服务库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成交价格,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区财政局在审查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时,将加强对项目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关政府采购商品服务价格的准确性的审查,明确要求预算单位依法使用本国产品和服务,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尽量限制使用进口产品,防止采购预算的虚高或不足。
10.明确采购项目的成交控制价格。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在具体实施前,应做好该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并在办理网上委托时,向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其根据市场调查分析所确定的最新市场成交价格,以“成交控制价(或市场暂估价)”的形式予以明确,但成交控制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评审时,可将该成交控制价作为中标成交的最高限价予以控制,如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报价超过该控制价,评审小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否则采购单位可以不予确认。如成交控制价作为预算价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的,评审时,评审小组可以将高于该控制价的供应商报价按“无效报价”予以处理,并不得推荐该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11.加强对采购项目预算的采前专家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如审查发现采购项目的需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采购预算和成交控制价明显虚高的,可以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需求进行审查,并建议其纠正;或直接对项目的预算价格与当前市场的实际成交价进行比较、测算,建议提出该项目合理的成交控制价格。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专家建议数作为该项目预算控制价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布,防止个别采购单位通过采购需求的倾向性抬高政府采购最终成交价格。采购单位拒不纠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该情况书面向区财政局反映。
12.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负责并强化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督查。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对数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实施抽检验收。有关合同委托验收或产品抽检费用可以包括在采购预算中,在确认时单列。同时,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加强对采购结果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客观、准确地反映政府采购的满意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13.明确政府采购的专司部门和专职人员。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明确财务部门作为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并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对采购项目较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单独成立采购执行机构,并与监管部门分设运行。单位采购专职人员应加强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掌握网上采购业务,并指导单位相关人员实施采购活动,同时负责与区财政局的日常工作联系。区财政局将通过集中培训和网络教学等形式,积极组织对各采购专职人员的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采购单位员的专业操作技能。
14.及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下达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对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已下达且截止12月15日仍无故未委托或实施采购的,系统将自动冻结该预算执行执行书。之后采购单位如需使用的,应书面向区财政局说明、解释,经审查认为确有特殊原因的,可给予解冻,否则核减该采购项目的预算指标。
15.按时对相关采购文件进行确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或分散委托项目,采购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其确认的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完毕。对未按期完成相关确认工作,导致采购工作拖延的,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无故不予确认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区财政局反映,并由区财政局在网上予以通报。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下城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