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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79 号),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决定采取各地自查和省级现场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2017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掌握全省各地2017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进一步提高全省项目服务质量和绩效。
       二、各地自查考核
       (一)基本要求
       1.考核依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第四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79号)等。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等四部分,评分细则见附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要求,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县级全面综合考核、市级以上抽查复核的分级考核制度。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不少于规定内容(见附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各指标分值进行适当调整;鼓励各地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创新点、工作亮点等开展考核。
       3.考核对象。辖区各级卫生计生、财政行政部门,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根据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文件要求,市对县级的年度考核应覆盖所辖全部县(市、区),对每个被考核县(市、区)至少抽查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考核应覆盖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农村地区至少抽查20%的村卫生室。
       4.考核方法。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内容和方法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方案》(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和强化考核过程的质量控制,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5.考核步骤。主要包括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样本、组织考核人员(包括考核人员培训)、收集考核资料(考核前)、实施现场考核、分析总结、结果应用等环节。考核结束后,要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问题整改落实。
       6.时间要求。各市、县(市、区)于2018年1月底前完成各地自查考核,并报送相关材料,资料统计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报送自查相关材料
       1.自查报告。重点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政策制定、机构设置、人员培训、考核实施、信息化建设、问题整改等);资金管理情况(经费标准、资金分配和支出、村卫生室补助、财务管理等);项目执行(项目服务数量和质量);项目成效和特色经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等。报告要求言简意赅,内容完整,数据详实(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考核自评表。各市、县(市、区)根据评分细则(见附件)进行自查评分,形成自查评分表。市级考核可以抽取部分指标进行抽样考核。考核结束后,各市要同时报送所辖县(市、区)得分列表和排名位次。
       3.统计报表。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基层〔2017〕2号)文件精神,通过浙江省基层卫生网络直报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jczb.zjwst.gov.cn/zbxt)进行数据填报和汇总。填报单位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市、区)、市级负责逐级审核和自动汇总,请各市于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市级审核并向省级报送数据。省级考核将采用审核后的网络直报数据进行现场复核,并纳入省级考核评分,请各地加强数据填报和审核关,确保数据准确和口径统一。
       4.报送要求。请各市、县(市、区)将自查报告、考核自评表等2个材料电子稿,于2018年2月15日前由各市卫生计生委(局)汇总后报省项目办;各市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上报。联系人:邱银伟,杨清;联系电话:0571-87115291;Email:zjcdccxb@163.com
       三、省级现场考核
       (一)地区和时间
       省级项目考核以11个地市为单位,11个地市各随机抽取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各随机抽查1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被抽查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抽查2家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核实。考核时间为2018年第1季度。
       (二)内容和方式
       省级考核采取抽查形式,结合年度项目组织实施的重点难点、以及国家、省级2016年度项目考核情况,重点突出项目工作绩效以及项目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与准确性,从指标体系(见附件)中选择部分指标进行抽样考核,并对县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现场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阅和核实有关项目组织与实施台账资料;查看区域电子健康档案平台;实地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实村卫生室项目经费落实情况;现场测试医务人员项目基础知识掌握情况以及满意度调查;现场测量慢性病患者控制率;核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现场反馈意见建议等。参照2016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现场考核方案,省级考核将在抽样方式、样本数量等方面作适当调整,具体形式另行通知。
       (三)组织安排和结果应用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省项目办负责年度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考核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向全省通报考核结果。对于抽查考核结果低于850分的县(市、区),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4年版)的通知》(浙卫发〔2014〕120号)要求,省财政将根据情况相应扣减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省级现场考核前,准备好各类填报和考核资料,配合做好现场考核工作的安排和协调工作,具体考核时间和考核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细则(2017年).doc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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