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托育服务上的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关于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下政办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托育服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社会办托育机构收托补助;
(三)社会办托幼一体机构收托补助。
二、托育服务扶持资金补助来源
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
三、托育服务扶持资金补助对象
(一)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一次性建设补助和社会办托育机构收托补助:
1、自愿纳入下城区智慧托育监管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2、机构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均妥善处置,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各级失信名单,受到与托育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被治安消防等管理部门通报安全隐患后整改完毕,2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二)经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可申报社会办托幼一体机构收托补助。
四、托育服务扶持资金补助标准及流程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社会办托育机构每班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基础额度2万元;纳入2020年省市民生实事项目的,补助在基础额度上增加30%;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机构备案的存量社会办托育机构,如在新冠疫情停业期间(2020年2至5月,共4个月)未获场地租金、人员薪资减免补助的,在基础额度上按每月10%增加补助,机构内工作人员按500元/人/月予以补助(以社保记录为基础综合核定)。
2、补助方式:机构通过智慧托育平台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补助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补助额度的50%。首次在托育机构投入运营满3个月;第二次在机构正常运营满12个月时进行补助。
3、补助说明:同一注册地址举办的托育机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其中班级数量按建设规范要求核定,超额部分按实际收托比例折算(不超过1个),面积未达规范标准的按比例折算。未取得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意见书(用途含托育)或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的,补助金额减按20%计。
(二)社会办托育机构收托补助。
1、补助标准:
(1)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机构,以实际收托数为基础,按普惠性收费标准的10%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