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区管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下城区区管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区管国有企业监事会规范运作,有效发挥监事会作用,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管国有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相对控股或协议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监事会对区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区财政局的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作为企业监事会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督促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运作;
(二)负责招聘专职监事并按规定权限任免监事人员。
(三)批准监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并对监事会年度工作和任期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四)对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决定报酬事项;
(五)负责监事会成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事会成员的履职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设主席1名,监事若干名,分为专职监事与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人数不少于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监事会主席原则上应从懂经济、法律和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综合监督类工作的干部中产生,由区委组织部参照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操作规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选拔,区委、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或授权区财政局)任免,企业身份;监事会主席可任职1-3家企业。
(二)职工监事一般为企业纪检、内审机构和工会负责人,依法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区财政局备案,其候选人名单应事先征得区财政局同意。
(三)专职监事主要由区财政局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机构的现有人员中择优选拔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并任免,企业身份。
第六条 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二)熟悉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工作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关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含)以上。
第七条 专职监事从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监事、二级监事、一级监事。初任专职监事定为三级,实行岗位定编管理,编制数目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监管需要提报区政府审批确定。专职监事任职期间实行逐级晋升,由区财政局根据岗位定编情况及个人表现予以审批晋级;任职期间表现突出或在监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经区政府批准,可破格晋升。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等外派监管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任职期间的党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会关系、劳动合同签订、薪酬发放等事宜由区财政局指定一家国有企业托管,实行年薪制,年薪薪酬由基本年薪和考核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考核年薪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一)外派监管人员的年薪核算基数是经区政府明确的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前年度薪酬总额(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的平均数。监事会主席年薪基数按核算基数×80%确定;三级监事年薪基数按核算基数×25%确定、二级监事年薪按核算基数×45%确定、一级监事年薪基数按核算基数×55%确定;
(二)外派监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参照区管国有企业相关标准办理;
(三)外派监管人员的薪酬及福利性待遇支出等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费用支出由托管企业根据区财政局审批意见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在同一企业不得连任,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费用支出由托管企业根据区财政局审批意见执行。企业应当为监事会的运作和监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它应由企业支出的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履职能力和年度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依法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或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营运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区财政局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六)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区财政局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七)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
(八)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分析和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与存在不足;
(九)根据区财政局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区财政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事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质询、检查企业财务、调查、告诫、罢免建议的权利,同时行使区财政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监督主要是指监事会察看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质询是指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解答的行为。
(三)检查企业财务是指监事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检查,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行为。
(四)调查是指监事会根据需要对企业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分析和判断,掌握该事项产生背景、发展过程及对企业影响的行为。
(五)告诫是指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监事会要求其予以纠正的行为。
(六)罢免建议是指监事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区财政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不适宜担任现有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任免机构或部门提出罢免建议的行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权利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二)向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了解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和部门报告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活动情况,报送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监督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查阅企业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