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发展家庭工业是深化“工业强县”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富民政策的有效措施,对促进我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产业集群,拓宽城镇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渠道,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鼓励支持家庭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扶持对象:由县内城乡居民创办,用房在200平方米以内、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并从事五金机械、文旅休闲用品、汽摩配等特色产业生产制造及为上述产业配套加工,无较大环境影响,不涉及危险行业的家庭工厂。
第二条 对初创的家庭工厂,经县家庭工业办认定,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补助。
第三条 初创的家庭工厂投资购置制造装备,或已办家庭工厂新增购置制造装备,以实投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上分档,凭有效证明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10000元的补助
第四条 初创的家庭工厂租用由开发区、乡镇街道或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标准厂房的,给予第一年30元/平方米、第二年26元/平方米、第三年2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 对配合产业集聚或村庄整治而搬迁的家庭工厂,经乡镇、街道和县家庭工业办认定,在搬迁当年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
第六条 龙头企业从本地家庭工厂加工收购零配件,家庭工厂因该经营活动所上交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给龙头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创新、新产品研发等。
第七条 初创的家庭工厂,工商部门免收营业执照办理费,用并免收三年的工商管理费。
第八条 对单相供电且用电负荷在10KW以下的家庭工厂,经县家庭工业办和供电部门认定,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电费。
第九条 家庭工厂用于县域内收运原材料和成品的运输车辆,核定载重在0.75吨以下的,经县家庭工业办及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享受自营营运车规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家庭工厂发展需要新建、扩建工场的,在确保安全、无较大环境影响并符合村、镇规划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由业主与所在村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镇、乡(街道)审核,报国土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园区盘活有限土地,利用园区周围边角空闲土地、村留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定向出租给家庭工业。对为促进家庭工业集聚,筹建孵化区的乡镇、街道,在用地指标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成立县发展家庭工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经贸局(简称家庭工业办)。有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政府对有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增设发展家庭工业考核指标。
本意见各项补助、补贴资金经县家庭工业办及相关部门核定后,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发展家庭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中共武义县委办公室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