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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溪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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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村级各类招投标活动,根据武政办 [2005]100号文件中《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的实施意见》要求,《武义县桃溪镇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武义县桃溪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2、《武义县桃溪镇招投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桃溪镇人民政府
                                                                                          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武义县招投标中心
 
 
武义县桃溪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村级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办公用品采购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发包等招投标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的保值增值,保证交易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的实施意见》(武政办 [2005]10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村级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发包等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在 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村设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设等;
    (二)采购项目:标的在 1万元以上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三)产权交易等项目:标的在 5000元以上的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发包,包括村集体资产处置、山场、山塘、水库、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招投标分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限额以下不进入镇招投标分中心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自行招标,但相关资料应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备案。
      二、基本原则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和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投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主要职责
     (一)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实施对本区域内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执行全镇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监督、管理本区域内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3、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4、受理招标投诉,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镇招投标分中心在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招投标业务活动,业务上接受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的指导,同时,接受县、镇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分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本区域内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交易秩序;
      3、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4、负责对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5、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6、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村级集体资金或村级集体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提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
     (五)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五、基本程序
     (一)交易申请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交易申请表”,并附具体招标交易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标底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规定和预算确定。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
     1、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办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2、合同主要条款;
     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投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4、投标报价要求;
     5、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工期、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6、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7、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 3家(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应在招投标分中心信息公布栏、广播电视站、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 3个工作日。
    (四)接受报名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
报名工作统一在镇招投标分中心受理,招投标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协助招标人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五)资格(质)审查
      招标人和招投标分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项目提倡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如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
     (六)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其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 2%。对于开标或竞标后将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金额一般为该招标项目投标总价的8%。
       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转帐、电汇、银行汇票或现金形式运作,且交款人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投标保证金由镇招投标分中心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或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八)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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