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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农[2011]9号
关于组织申报
武义县第六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现代农业主体,增强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带动力,提升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两区”建设。县政府决定确认第六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种养殖企业
1、企业规模。直接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执照,已有一定规模的当地农产品种养殖的企业。具体标准:注册资金50万以上;资产总额4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2、示范作用。企业对当地种养殖业的发展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在种养殖技术、基地建设、新品种引进等方面具有示范性,并能积极为当地农户提供技术、销售信息、订单生产等服务。企业通过技术、销售服务、订单生产等方式带动农户30户以上。
3、基地建设。企业建立的基地达到无公害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畜禽养殖企业要按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管理并达到健康畜牧业的要求。具体标准:种植业基地5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牛300头、猪5000头、水产200亩以上,其它行业的基地规模类比。
4、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信誉。企业财务健全、信誉良好、诚实纳税,认真落实有关用工政策和环保政策,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社会保险金等。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直接从事农产品的加工、经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执照,已有一定规模的当地农产品加工流通的企业。具体标准:注册资金50万元;资产总额8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加工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贸易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实交税金10万元以上。
2、带动能力。企业有稳定的生产基地,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或对当地农户增收作用明显,联结种植业基地1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牛500头、猪1万头、水产300亩以上,其它行业的基地规模类比。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4、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带动力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地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5、企业信誉。企业财务健全、信誉良好、诚实纳税,认真落实有关用工政策和环保政策,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社会保险金等。
优先考虑南部山区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带动农户作用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
二、申报与确认程序
1、申报单位填写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及较为详实的文字说明材料。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