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所(分局):
根据2011年新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2011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参加2011年度验照。
三、验照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经营、加油站、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废旧塑料加工、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和监管重点
(1)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情况,要重点查验其前置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相关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及注销抄告信息,有无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不符合验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检查个体工商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规范其超范围经营行为;
(3)检查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规范;
(4)从严规范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原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依法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新的许可证,或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验照方式
(一)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仍实行县局委托各工商所办理的方法。各所应当结合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验照工作程序和制度,强化工作责任约束。
(二)各所(分局)要利用新闻媒体报道、张贴宣传单等方式对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乡镇及相关部门的优势,采取召开会议、上门宣传等方式和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个体工商户验照意识。个体劳动者协会要认真落实转型要求,优化会员服务功能,积极帮助会员办理验照。
六、工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