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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义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朗读

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武义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68

 

 

武义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

  (一)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能进能出、动态管理;

  (二)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

  (三)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管理等工作。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服务协议履行、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与审定

  第五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一般不列入定点范围。医疗机构的分设、协作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达到标准,即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四)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住院床位数及人员配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物价、药品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年度未因违规行为受到卫生、药监和物价等行政部门处理;

  (六)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匹配的信息系统;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符合并具备规定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购置价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诊疗费、住院人数、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医疗费及日均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四)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病床数量,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详实文字材料;

  (五)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等级医院达标医疗机构证书);

  (六)县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明;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提供虚假材料的医疗机构,一经核实,两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第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二)现场审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现场审验。

  (三)确认定点资格。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颁发标牌与公布。确定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武义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或变更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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