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浙人社发〔2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为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人才诚信建设,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进程,现就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
除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管理的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归属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档案以外,其他所有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各类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或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离校未就业学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均纳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
二、严格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原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集中归口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