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对外出租、承包实行公开统一招租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有企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等单位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承包)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公开统一招租管理。
二、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实行公开招租。出租资产企业、单位在上轮租期到期前三个月向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招租方案,经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公开统一招租。
公开招租或对外承包方式,原则上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对出租资产价值较低或情况比较特殊不宜统一招租的,经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出租资产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对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资产,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企单位之间租借用房,报经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公开招租。
招租结束后,出租资产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租结果情况和租赁合同(协议)上报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三、出租资产租赁期限,由出租资产单位根据资产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五年之内,超过以上期限需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出租资产公开招租后,由出租资产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建立契约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出租资产租金收入,依照下列办法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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