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下称“32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上报了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经对各地试点城市名单进行审查,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的原则,确认天津市等50个城市(统筹地区)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32号文件精神,依规使用基金。严格执行文件中有关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使用项目、项目实施流程、费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等规定。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重视开展工伤预防评估工作。制定方案时要把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实施前的数据收集整理工作,统筹考虑项目的实施和评估,跟踪实施效果。
三、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监管。要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不留死角,严格支付审核,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四、已经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8号)要求先行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32号文件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积极创造预防工作的新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