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
(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四)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时,要规范缴费基数的核定程序,明确按月办理缴费申报的期限,指导用人单位完整、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初始月份,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适用险种、费率、职工名册、缴费基数、缴费数额、缴费起止时间、用人单位信息等申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在缴费年度内的其余月份,以上规定事项未发生变动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按初始月份申报事项内容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以上规定事项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可只申报变动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
(五)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纳税申报表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要严格按照以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三、规范征收程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六)各地要不断完善征缴方式,大力发展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社会保险费等方式,简化征收流程,方便用人单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明确公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至足额补缴欠费之日止加收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对用人单位责令期满前后的衔接工作,确保法规实施的严肃性、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