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障我县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规范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审计厅《浙江省省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县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全部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运用公权力征集、管理、使用的所有资金,具体包括公共预算可用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财力、社会保障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政府性债务、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土地出让金、退库及税费减免、其他财政收入等。
第三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对象包括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有财政补助资金或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其他企业和项目、有政府性债务的其他单位和项目。
第四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全面完整把握审计范围,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视野,保障实现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进一步深化审计内容,着力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第五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五年内对所有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单位轮审一遍,重点单位和资金审计一般在二次以上,实现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逐步推进政府性资产审计。通过审计,构建以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审计为主线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加快推进我县“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促进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运用信息化管理要求是:
(一)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对象数据库,及时收录和定期更新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审计周期、主要问题、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相关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二)构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数字化平台。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审计项目管理和组织方式,实时沟通信息、交流审计经验,及时发布和获取信息数据。所有审计资料电子稿均利用OA办公系统和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进行管理。
(三)开展数据式审计。全面应用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实施审计;积极运用被审计单位数据平台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在线联网审计,不断丰富完善数据分析功能,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章审计计划管理
第七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计、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
县审计局负责对同级政府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根据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承担同步审计或授权审计项目。
第八条明确审计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根据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单位分布情况,按照各业务科室现有职责分工或资金性质确定审计分工。
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情况由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由基建与农业审计科负责;对国有企业运营、监管情况审计由经贸审计科负责审计;对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二、三级单位, 原则上按现行各业务科室职责确定分工;对没有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的,按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确定执行审计科室。
职能科室因部门、单位较多等原因,自身无法按规定分工完成审计任务的,由局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研究确定承担审计项目科室。
第九条 明确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分工。根据审计人员配置、被审计单位预算级次、政府性资金规模等指标,确定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授权、委托内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范围和规模。对于涉及政府性资金收支规模在一定金额以下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可以督促其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适当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条根据单位类型和资金性质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明确分类审计,确定审计频率。
(一)一类为每年必审的单位。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等法定要求的被审计单位,如组织预算和税收计划执行的财政、地税部门;审计结果需对社会进行公告的社会保障与民生项目,如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慈善资金及重大民生项目;实行跟踪审计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二)二类为五年内至少审计二次的单位。主要为掌管大量财政资金分配权和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如教育、卫生、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发改、经贸、科技、旅游等部门。
(三)三类为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的单位。主要包括所有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项目经费拨款在一定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纳入县国资办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各业务科室确认的使用资金性质比较重要或管理相对薄弱的其它单位。
(四)四类为督促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单位。主要包括财政项目经费拨款在一定金额以下的项目单位。对于主管部门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其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此类单位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
(五)五类为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组织部等县领导批示要求交办任务,及相关部门、单位建议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根据资金性质和单位性质,确定不同审计方式。
(一)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的收支规模、收支结构及变动趋势情况,应结合预算执行审计,每年开展一次全部政府性资金专项审计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