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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武义企业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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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县工业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解放思想谋发展,转变作风抓落实”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武义精神”,提振信心,凝聚力量,促进创业创新,推动科学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改善我县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积极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政策,为支持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推进武义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转型升级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3年。

  3.在武义设立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3年底之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一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三是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四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9.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0.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建立生态节约型发展模式

  1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1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3.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1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6.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引导武义企业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

  17.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9.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13年底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0.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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