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全面贯彻执行《关于下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国税发〔2013〕68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意义
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是国家“营改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试点的重要意义。要紧紧抓住试点纳税人认定、政策业务培训、征管系统准备、税款申报征收等重要环节,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政策效应跟踪分析,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二、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按照省局“整体设计、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和“5月启动准备,6月确认户数及相关工作,7月内外部业务技术准备、宣传培训等工作全部就绪,8月1日正式试点”的工作目标,我县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获取试点纳税人信息(2013年5月底前)
本阶段工作包括:拟定本地“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推进时间要求和责任单位;向党委政府汇报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组织学习、研读“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开展各项准备工作;接收地税局移送的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相关数据信息等。
第二阶段:试点纳税人信息核实、确认等(2013年6底前)
本阶段工作包括:确认试点纳税人名单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基础信息从联合办证平台导入或手工录入CTAIS;国地税信息比对,进行筛选、分类,通过上门或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核实,逐户确认试点的具体税源户;组织开展数据采集补录、调整工作等。
第三阶段:内外部培训、业务技术准备等(2013年7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