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金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镇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第四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四)古树后备资源实行镇级保护。
第五条 镇农办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全镇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建立资源档案。
镇农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责任者;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生长、养护情况,并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对长势濒危的提出抢救措施,对确需迁移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监督实施。
镇农办将本行政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及相关情况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应当标明树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树木编号以及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有特殊历史价值、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说明牌作介绍。
第七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每一株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寺庙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养护;
(二)生长在公路、水库、湖渠和河流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公园、绿地、乡村街道范围内的,由所在的行政单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居民小区或者私人宅院内的,由居民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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