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武义县范围内构成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但未构成犯罪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生产、经营假种子:
(一)生产、经营量50公斤以下,或者应用面积100亩以下,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5—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二)生产、经营量50~500公斤,或者应用面积100~500亩,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7~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30000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量500—1000公斤,或者应用面积500—1000亩,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8—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30000~40000元罚款。
(四)生产、经营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应用面积1000亩以上,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9—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0~50000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一年中被查获1次的,比照上述规定,在同一次等次内从轻处罚;一年中被查获2次或二年中被查3次以上(含3次)的,比照上述规定,在同一等次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劣种子:
(一)发芽率低于5%以下,或者浮·度低于2%,或者纯度低于3%,或者水份不高于1%,或者杂草比率超标的,处违法所得5—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二)发芽率低于5-10%,或者净度低于2—4%,或者纯度低于3-8%,或者水份高于1-2%,处违法所得7—8%: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30000元罚款。
(三)发芽率低于10%以上,或者净度低于4%以上,或者纯度低于S%以上,或者水份高于2%以上的,处违法所得g-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40000元罚款。
(四)因变质而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处违法所得9~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0~50000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一年中被查获1次的,比照上述规定,在同一等次内从轻处罚:一年中被查获2次或二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比照上述规定,在同一等次内从重处罚。同时,可按照生产经营量500公斤以下、500—1000公斤、1000-5000公斤、5000公斤以上等不同,酌情从轻或从重量罚。
第四条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一)生产、经营量500公斤以下,或者应用面积100亩以下,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l—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10000元罚款。
(二)生产、经营量500~1000公斤,或者应用面积100—500亩,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应用面积500亩以上,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于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为境外制种的种了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一)销售量50公斤以下,或者应用面积50亩以下,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5000元罚款。
(二)销售量50~300公斤,或者应用面积50~300亩,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三)销售量300公斤以上,或者应用面积300亩以上,未造面危害或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第六条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一)经营量50公斤以下的,处1000~3000元罚款。
(二)经营量50~500公斤的,处3000~6000元罚款。
(三)经营量500公斤以上的,处6000~9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