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2012-2013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即将开始,为规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浙江省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2012年至今,总局陆续出台了财税[2013]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年第30号、2013年第47号、2013年第61号等文件,出口退税政策发生相对较大的变化。为适应政策变化,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特对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规定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完善评定条件
1.将海关、外汇部门的管理类别作为出口货物劳务分类管理A类、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条件之一。只有在评定日为海关管理B类以上、外汇管理A类的出口企业才能申请出口货物劳务分类管理的A类、B类评定。
2.删除“应申报未申报比例、核销单逾期比例”等两个A类、B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
3.对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立案正在查处的出口企业进行了细分。如果出口企业属于因涉嫌出口骗税被立案查处的,不得申请评定为A类、B类;如果出口企业因出口骗税以外的涉税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不影响其申请A类、B类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