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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履坦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朗读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履坦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履坦镇委员会

  履坦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履坦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4〕74号)、县委办县府办关于《武义县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14〕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我镇开展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2月10日,全镇1/3以上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15年6月底,完成全镇所有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实现全镇村经济合作社资产产权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监督管理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员主体、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社员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社员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充分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2.坚持依法依规、保障权益原则。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按“宽接收、广覆盖”原则依法界定社员,按相关规定程序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科学量化、股权明晰原则。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确保资产量化的科学性,要以股权形式明晰社员所拥有的资产量化份额。社员以拥有的股份份额参与管理和获取收益。

  4.坚持增值保值、发展经济原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政策要求

  (一)科学量化资产

  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工作。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实行“确权确股”。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

  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净值计入股份,经营性在建工程按原值计入股份;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其他资产,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

  (二)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

  股权设置方式为单一形式的人口股,人口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100%。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管理采用“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不得退股提现的静态管理模式。

  (三)股权享受对象界定

  股权享受的基本对象是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同时依法保障特殊群体人员的权益。全县统一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5年1月31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对特殊群体人员的界定规定如下:

  1.以下人员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除(1)、(2)、(12)和(13)点所列人员可为非农户口外,其余人员须为农业户口〕。

  (1)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员和本村正在服役但未满12年的士官。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读(含硕博士),户籍关系迁入学校的本村社员;

  (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毕业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人员(户口需在基准日前迁回);

  (4)正在服刑的本村社员;

  (5)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6)户籍关系未迁出且未加入他国国籍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非”人员;

  (8)户籍关系已迁入的“农嫁非”妇女及随同子女(指迁入夫家所在经济合作社);

  (9)与本村社员离异,户籍关系未迁出人员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10)离异后户籍关系已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

  (1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员(依法被处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履行完毕);未被依法处理的,先行社员界定,但不发证不享受股东权益,待依法处理后再发证、享受股东权益;

  (12)因土地被国家征用的“农转非”人员;

  (13)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给予享受股权的特殊人员。

  2.以下人员为不能享受股权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2)已在部队提干人员;

  (3)户籍关系迁入本村但未入社的人员(外来人员迁入时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离异户籍未迁出妇女、离异回迁妇女不属外来人员);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前提下,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不给予享受股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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