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和美化人居环境,切实推动美丽乡村创建工作,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由乡镇办理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许可、后用地许可”的原则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审批。
第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与村委会签订建房协议、交纳建房保证金(不得少于3000元/宗)后,持住宅设计图向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对符合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用地批准书》等规划许可文件中应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及建筑风格、外墙粉刷装饰等规划要求。其中农村住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1米,工业园区周边村农村住宅建设不得超过16米。
第五条 各行政村应通过村干部“四到场”(批前查看到场、施工放样到场、建设工程验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全程监管。同时,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通过村规民约限定建房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