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比表 | ||||
序号 | 原条文 | 新条文 | 内容对比 | 备注 |
1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 由于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消,原需取得特种证的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区域不再归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 |
2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 根据新的《专卖法》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 |
3 |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 明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局(本办法中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均改成“烟草专卖局”,原“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改成“国家烟草专卖局”)。 | |
4 |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原第十三条取消 | 根据新的《专卖法》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 |
5 |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 对比原条文,将主体、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以及道路规划、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情况排除出了重新申领的范畴,即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对于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新办法仅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扩大了变更操作的范围。 | |
6 |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根据新的《专卖法》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内容。 | |
7 | 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人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增加了第(九)项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
新办法将原办法的第四十三条中的内容分为第四十二条的烟草专卖局责令依法变更登记的责任和第四十四条第(九)项中的持证人拒绝变更登记的后果。新旧办法中的拒绝变更登记的处理方式及程序有所不同:原办法是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法是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人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8 |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 未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经营业务时间缩短为6个月(原1年),公告时间缩短为1个月(原3个月)。缩短了停业、公告时间,增大了许可证的循环利用率。 | |
9 | 无 |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 增加了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许可证式样的规定主体。 | |
10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 明确了新办法的解释主体:国家烟草专卖局。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