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武人社〔2016〕99号
各参保单位,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工伤医疗异地就医和异地转诊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武义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伤异地就医和异地转诊的范围和对象
(一)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往县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职工因公外出(含因公出差或单位临时派出在外地工作期间,下同),在异地发生工伤事故或旧伤复发需就地急诊治疗的;
(三)工伤职工长期在异地居住(指一年以上),期间旧伤复发需就地治疗的;
(四)工伤职工退休后异地安置旧伤复发或属于长期医疗依赖需要就地治疗的。
第二条 工伤异地就医和异地转诊流程
(一) 工伤职工因限于首诊医疗机构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可直接转到县内其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确因技术条件县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工伤病人,需转往县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县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转诊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由参保单位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后方可转往县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因伤情危急,需要紧急转往县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过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遇特殊情况,参保单位可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转至县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工伤病人,转诊治疗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或再次异地住院治疗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旧伤复发需就地紧急救治的,可就近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救治,参保单位应在职工受到伤害后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过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社保经办机构补办异地就医和异地转诊审批手续。工伤职工经县外公立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工伤职工在外地居住连续一年以上或退休后异地安置,因旧伤复发或属于长期医疗依赖的,可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附《工伤认定书》以及派出单位出具的驻外居住证明或办理医保异地安置(或常住外地)的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登记和备案。